首页
总领事致辞
领馆信息
通知公告
领区概况
领事业务
经贸往来
科技合作
文教交流
关于中国
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护照延期规定的通知
2006/09/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有关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我馆不再为护照有效期届满的护照办理延期手续,凡申请护照延期者,为其办理护照换发。考虑到有关情况,2007年1月1日前我馆可为有效期一年半之内的护照办理延期手续。
推荐给朋友
打印本稿
相关新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