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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护照延期规定的通知
2006/09/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有关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我馆不再为护照有效期届满的护照办理延期手续,凡申请护照延期者,为其办理护照换发。考虑到有关情况,2007年1月1日前我馆可为有效期一年半之内的护照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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