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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主席签署《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李肇星外长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上海合作组织关于秘书处的东道国协定》
2004-07-02 00:00

 

        在2004年6月17日在乌兹别克首都塔什干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国家元首会议上,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等五国元首共同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本公约是根据《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第十九条的规定制订的,在起草中参考了《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和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国际惯例并充分考虑了组织各成员国的实际情况。《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规定了上海合作组织、组织官员、为组织执行使命的专家、成员国代表和成员国派驻组织常设机构的常驻代表的特权与豁免问题。

  在塔什干峰会期间,外交部长李肇星与上海合作组织秘书长张德广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上海合作组织关于秘书处的东道国协定》。该协定规定了秘书处在中国的法律地位、特权豁免以及其它与秘书处运作有关的事项。

  《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上海合作组织关于秘书处的东道国协定》是上海合作组织初创阶段工作取得的重要成果,也是该组织在初创阶段基本结束之后深化和加强务实合作的法律基础和法律保障,对完善该组织的机制建设和未来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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